网络犯罪之12|利用信息网络窃取与诈骗行为的罪质界分斗鱼 - 每个人的直播平台【官方指定平台】

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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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涉及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

  盗窃事实: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郑必玲先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获悉其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与臧进泉合谋作案。臧进泉制作了一个表面显示支付1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5,000元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后即可查看付款成功记录。金某在诱导下点击该链接,其网银账户内的305,000元通过预设程序被转移至臧进泉控制的账户中。

  诈骗事实:2010年5月至6月间,三被告人以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淘宝网店,以低价吸引买家。他们将预设充值程序的虚假淘宝链接通过聊天工具发送给买家,买家点击付款后,货款并未进入支付宝公用账户,而是通过程序转入被告人在网游网站的私人账户,最终被用于购买游戏点卡等并套现。臧进泉诈骗22,000元,郑必玲诈骗5,000余元,刘涛诈骗12,000余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臧进泉等人通过虚假链接非法获取金某305,000元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臧进泉及其辩护人主张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行为人使用了欺骗手段诱使被害人点击链接。而公诉机关和法院则认为,该行为本质上是利用计算机程序秘密窃取财物,应定性为盗窃罪。这一争议涉及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界分标准,尤其是当行为人同时采用欺骗与窃取手段时如何定性。

  盗窃罪与诈骗罪均属侵犯财产罪,但其犯罪构成存在本质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盗窃罪(《刑法》第264条)的核心行为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在被害人未察觉的情况下转移财物占有,其关键在于被害人无财物处分意识;诈骗罪(《刑法》第266条)的核心行为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其关键在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实施了处分行为。

  :即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若秘密窃取起决定性作用,欺骗仅为辅助手段,应定盗窃;反之,若欺骗起主要作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则定诈骗。

  :即被害人是否意识到其行为将导致财产转移。若被害人完全不知情或仅意识到处分极小额财产,实际被窃取大额财产,则不成立诈骗罪中的“自愿处分”。

  信息网络犯罪中,行为人常利用技术手段(如植入计算机程序)模糊盗窃与诈骗的界限。本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

  这一界分体现了刑法对技术中立性原则的适用:计算机程序作为工具,其法律性质取决于行为人如何使用它。程序中植入了秘密转移财物的指令时,其作用等同于传统盗窃中的“撬锁工具”;而程序仅用于虚假交易界面时,则属于诈骗中的“欺骗道具”。

  1. 盗窃部分的分析臧进泉等人获取金某305,000元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

  :行为人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在被害人点击链接时自动执行转账指令,此过程完全脱离被害人意志控制。欺骗手段(谎称支付1元)仅为诱使被害人点击链接创造条件,而非取得财物的直接原因。

  :金某仅意识到自己可能支付1元,对305,000元的转移既不知情也非自愿。其点击链接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处分,而是被利用的“工具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

  :预设程序充当了“电子扒手”,其作用类似于传统盗窃中趁人不备取走财物,与诈骗罪中被害人主动交付的性质截然不同。

  2. 诈骗部分的分析三被告人通过虚假淘宝店铺骗取货款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

  3. 理论延伸:处分意识的判断标准本案深化了处分意识在信息网络犯罪中的认定。学理上,处分意识需具备明确性与自愿性:

  此标准有效解决了“点击链接”行为在技术表象下的法律定性问题,对类似网络钓鱼、木马程序等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臧进泉及其辩护人主张盗窃部分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为:行为人使用了欺骗手段(虚假链接诱骗点击),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实施了点击行为。该辩护思路的缺陷在于:

  有效辩护应侧重于:若欺骗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如被害人明知支付305,000元但被虚构理由欺骗),则可主张诈骗罪。但本案事实不符合此情形,故法院未采纳辩护意见。

  臧进泉案通过厘清信息网络中盗窃与诈骗的界分标准,确立了“决定性手段+处分意识”的裁判规则,对应对技术型财产犯罪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数字经济时代,司法实践需穿透技术表象,深入分析行为本质与被害人心理状态,以实现精准定罪量刑。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干件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包括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吸、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李元律师主攻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领域。凭借法官的从业经历和外语特长,李律师在外国客户的国内刑事业务方面有较大优势。获评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精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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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曾任某互联网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现主要从事企业合规和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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